华讯网常州3月12日电(杨黎 通讯员 应急轩 陈苗苗 )为严厉打击涉及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重大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力度,常州应急管理部门公布3起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提醒广大企业引以为戒,杜绝“一租了之、一包了之”等侥幸心理,切实加强涉及外包外租领域安全管理。
案例一
2024年2月20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瑞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更换维修干燥塔顶项目发包给某承包单位实施。该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且在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但未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3年12月26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东瑜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与承租单位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也未查见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2万元和0.6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2月20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恒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将生产车间焊接工段对外发包,但未能提供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也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向承包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查见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书面记录。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2万元和0.6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