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10月12日电(杨黎 通讯员 应急轩 吴佳)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今日,常州应急管理部门将市各地近期查处的9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常州容导精密装备有限公司
2023年7月6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异丙醇存放仓库,该仓库位列江苏省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第一批)之中,风险代码为0309,风险名称为储存场所易燃、可燃、有毒物料泄漏、燃烧。但该企业未将异丙醇存放仓库作为较大风险进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一名员工蒋某在卷圆机后段进行电焊作业,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员工蒋某未取得电焊工作业资格证。
该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江苏飞马催化剂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未在厂区内设置固定动火区,厂区内的动火作业均需要开具动火作业票据。2023年3月29日,该企业在制水车间安装操作平台设备,于东边空地运用焊接方式进行动火作业,开具《动火安全作业票》(编号:20230329)。该《动火安全作业票》中动火作业实施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8时至2023年3月31日17时,2023年3月29日当日的气体取样分析时间为8:30;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署时间为8:10;动火审批人意见签署时间8:12;班长验票时间8:17,动火取样分析时间及审批时间在动火作业实施时间之后且该作业票据内未填写可燃气体分析结果和有毒气体分析结果。该企业动火作业前未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7条第三款:“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和确认、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的规定。
该企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依科赛尔机械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0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焊接车间存在多个电焊工位,现场有2名员工王某、孙某,其中王某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现场询问并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确认,王某、孙某2人均为公司的电焊工,一直从事电焊作业,但都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资格。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市通宇货运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7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1处集装箱内存放有54桶不饱和聚酯树脂(其中20桶蓝色桶为常州A公司货物,重4.4吨;34桶为B公司货物,重7.48吨)。该企业提供了常州A公司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及B公司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确认上述54桶不饱和聚酯树脂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企业的集装箱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该企业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
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洁林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
2023年3月8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2021年、2022年未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的要求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该企业生产车间有一台用于冲压钢带护笼底筋的液压机的脚踏开关左右两侧无防护罩,不符合《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4.4.3条“脚控操纵装置的上部及两侧,必须设有防护罩,其全长应大于操纵装置”的规定。同时,该企业至今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杨某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该企业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且未组织实施,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和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市瑞博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内有1名员工刘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证实员工刘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资格。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市玉蝶特产食品厂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
2023年8月1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分别于2017年、2021年开展过安全风险辨识。但2023年至今,该企业未开展过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主要负责人陈某未组织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完善管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常州市伊达印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沈某
2023年4月20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西北侧,有一自用化粪池,现场张贴有一张风险点为“化粪池”的低风险安全告知卡。通过查阅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发现该企业已将该处化粪池辨识为地下有限空间,但经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中核实,该企业在2022年3月2日与2023年2月23日两次上报的定期报告中,均未将上述化粪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为较大风险并上报系统。此项工作负责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沈某。
该企业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沈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江苏金久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
2023年6月30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西南侧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终端显示故障,不能在可燃气体泄漏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上述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属于安全设备。同时,该企业有财务、行政、综合等部门及生产中心,另有副总经理一名,但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副总经理、财务部的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邱某已构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邱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