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3月7日电(杨黎 通讯员 应急轩 陈苗苗)今日,华讯网从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信息了解到,为深刻吸取“1·20”粉尘爆炸事故教训,该市部署开展粉尘涉爆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粉尘涉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布5起粉尘涉爆典型执法案例,督促粉尘涉爆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4年2月5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百亿达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腻子打磨车间外设有5套干式中央除尘系统,但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且一号腻子打磨车间电缆沟内、腻子打磨工段配套的除尘器内部粉尘堆积严重,未及时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项,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另外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均未设置锁气卸灰阀和锁气卸灰连续运行及故障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和脉冲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4年1月30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顺馨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八)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2024年 1月 25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君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虽然制定了粉尘清扫制度,但未严格落实清扫要求,造成棉纱车间电气管线、电箱内部、设备外壳等部位积尘严重,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月26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进区洛阳诗忠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放潮湿铝粉泥浆场所未设置氢气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措施;生产车间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抛光设备间设备和地面、抛光集中除尘系统主风管内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九)项和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五
2024年 1月 28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进区横林蓥豪办公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工车间设有干式中央除尘系统并安装了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但在除尘系统运行期间没有风压差监测数据记录。此外生产车间打孔机处、除尘器控制柜下等多处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72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