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5月20日电(杨黎 )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正式施行,新增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等3项涉及管理方面的判定标准。日前,常州应急管理部门选取该市部分类似案例,以案促改,提醒各类企业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新标准,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5月8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常州市某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中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依法对常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
5月16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常州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王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经查,王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王某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严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依法对常州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三
5月16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有电焊设备及气瓶。后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及焊工石某某了解:焊工石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取得了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在2023年4月9日之前按要求参加延期复审,其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失效,仍一直在该公司从事焊接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对常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四
3月14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使用4台熔铝炉,涉及金属熔融工艺,依据《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该公司属于金属冶炼单位,但其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安全提示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这些情况将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解读】
判定情形: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