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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首例黑气贩子被判入刑

2023-06-30 19:31:04    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天宁法院出手拧紧瓶装液化气“安全阀”

华讯网常州6月30日电(杨黎 通讯员:陈琳 高婧)宁夏银川“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再度敲响安全警钟,液化石油气作为常见常用、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其充装、运输、装卸、储存、使用不当都会引发爆炸,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近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罐装液化气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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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王某某危险作业罪一案即常州第一例非法储存、运输瓶装液化气刑事案件,在天宁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天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林担任审判长,天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俊涛,检察官罗梦薇出庭支持公诉。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常州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等主管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液化气站经营企业代表共计8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安全生产法治教育,筑牢燃气安全司法保护屏障。

据了解,2017年10月,王某某因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1年3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2年3月,王某某又因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被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责令停止运输(经营);2022年5月,其又多次违法违规,先后被常州市天宁区建筑工地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被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罚款30000元,被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80000元。

两次拘留、三次罚款均未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王某某依然不知悔改。2022年9月20日,王某某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常州市天宁区青龙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2022年9月21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针对上述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初查。

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9月3日、9月12日、9月20日,多次非法运输液化气,三次运输路线途径010乡道、028县道、357省道,非法运输危化品总里程约为37.6公里,运途经多处重要公共设施、村社、集镇和住宅小区。

经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评估,王某某缺乏资质,非法储存、经营、运输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不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储存液化石油气数量超标、液化汽瓶的固定方式、运输的安全距离、运输路线未经批准等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如果运输过程中受到剧烈撞击,就有引发爆炸的现实危险。

2023年6月20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后以王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向天宁法院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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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活动,且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后而拒不执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五年。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立法变革是对当下社会生产安全风险增大、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法治回应。本案系“全市首例危险作业罪”,通过充分发挥“危险作业罪”惩戒预防作用,精准打击了私自倒卖、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对类似行为起到较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该案的判决是天宁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缩影,更是对司法为民初心理念的生动践行。在全社会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建设的背景下,传达了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为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维护全社会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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