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市场活力,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经县城管局研究决定,在部分点位开放夜市、设立便民摊位,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设置原则
1、坚持“便民不扰民,放开不放任、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在不扰民、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民休闲、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开办夜市;城管局为商户提供摊位,规范经营,满足市场和群众的需求。
2、对于开办夜市的经营者,向县城管局市容执法大队进行申请,确定经营的区域、规模、数量和时限,规范使用摊位。
二、设置地点 准入摊点
开放夜市、设立便民摊位107个,分别是:府前街沙丘公园门口27个摊位、建设街石佛寺公园附近40个摊位;和平路与复兴街交叉口东南角40个摊位。夜市主要经营水果蔬菜、生活服务类和小商品、特色小吃(油炸类和烧烤类除外)。
三、经营方式
1、所有摊位一律实行免费入驻,无偿经营,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
2、实行柔性执法,县城管局全程做好秩序维护和环境保障工作,及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好全方位监管。
四、经营者需遵守以下规定
所有经营者必须遵守《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
1、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2、禁止搭建任何固定设施,禁止破坏便道和卫生设施。摊位摆设应避开盲道、人行道、路口、保证行人、车辆通行畅通。
3、摊位应自行配设垃圾桶,及时清理周边垃圾,做到环境整洁,产生垃圾不得乱扔、乱倒。
4、小吃摊位必须配设地板革,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5、涉及油炸、烧烤等小吃摊位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禁止出现露天油炸、烧烤等现象。
6、经营者必须引导消费者将车辆整齐停放,不得妨碍交通。
7、严禁大声喧哗或者利用任何高噪音设备招揽顾客(包括音乐),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8、为防止个人长期占用摊位,超过三天不使用摊位,自动取消摊位使用资格,摊位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借用。
下一步,县城管局逐步推出符合条件的夜市和便民摊位,会同相关部门对夜市、摊位的秩序、卫生进行进一步检查,引导商家及摊贩文明经营,促进市场繁荣。(刘顺广、梁智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