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或醉酒后,人会出现反应变慢、视角变窄等生理反应,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不仅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也给家人和其他人造成巨大痛苦,成为影响人们出行安全的一大杀手。河南省公安交警部门始终把查处酒驾、醉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城市和乡村相结合;本地部署和异地用警相结合;白天和夜晚相结合等手段,并且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加大曝光力度和频次,对酒驾和醉驾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针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并将醉驾后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管辖范围。“醉驾入刑”后,河南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始终保持严管态势,严管、严查、严处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是严管严查。坚持城乡统筹、警队联勤,织严织密整治网络,扎实做到城市、县乡、高速整治同开展、全时段、全覆盖、无盲区。二是流动执法。采取异地用警、交叉检查等方式,不断开展跨辖区整治行动。各交警支(大)队还专门组织执法机动队,将警力向郊区、乡镇延伸。针对全省重点区域,交警总队多次组织异地用警,全力以赴保平安。三是精准查缉。各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不断加强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分析研判,准确掌握本地酒驾醉驾人员出行时间、路线等规律,及时、高效、精准布控查缉。四是快侦快办。各地积极协调检验鉴定机构、卫生部门建立值班制度或派出人员、车辆、设备组成“流动实验室”随警作战,需要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的,当场提取血样、当场登记封装,快速送检、快速鉴定。同时,成立查处工作专班,统一立案标准,统一办案审查,及时办结,提高查处效率和办案质量。五是源头劝导。组织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在辖区饭店、宾馆、酒吧等娱乐场所发放倡议书,落实专人劝阻和举报制度,并推行酒后代驾服务,从源头上预防酒驾醉驾发生。六是集中曝光。每次行动,各地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组织现场执法直播,大力宣传酒驾醉驾夜查统一行动情况及整治战果,并集中曝光了一大批典型涉酒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提高了执法震慑和惩戒力度。七是联动惩戒。对查处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在主流新闻媒体曝光,并推送微信微博平台和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开公示,实施曝光惩戒。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八是严肃追责。针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律严肃责任追究,深度排查、依法处理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尽管公安交警部门对酒驾、醉驾采取“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势,同时利用多种媒体进行曝光,但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酒后甚至醉驾后驾驶机动车。据统计,今年以来,河南省共查处酒驾44786起、醉驾28603起。11月26日,交警总队向媒体曝光6起今年来查处典型涉酒交通事故。
一、尉氏县“2018.11.11”事故
2018年11月11日5时许,张亚可驾驶豫A411KX奇瑞越野车(核载5人,实载2人),沿省道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尉氏县大营镇大营村路段时,违法超越前方一辆大货车,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张锦坤驾驶的豫PC3358金杯面包车(核载9人,实载10人)迎面相撞,金杯面包车随即起火,后被消防部门扑灭。截至目前,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4人转至郑州进行治疗,3人在尉氏县治疗,伤者暂无生命危险)。
经初步调查,奇瑞越野车司机张亚可严重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3.53mg/100 ml)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逆行驶入对向车道与金杯面包车迎面相撞,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双方车速以及车辆安全性能正在检验鉴定中。醉驾肇事驾驶人张亚可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济源“2018.10.08”事故
2018年10月08日凌晨1时10分许,在济源市北海路与荊梁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转弯时撞到一辆电动三轮车。经查,肇事司机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遂离开现场,找其亲戚王某某顶包,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还是难逃法网。经抽血化验,驾驶员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肇事司机张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采取刑事措施。
三、周口“2018.02.05”事故
2018年2月5日21时30分许,何建华醉酒后驾驶豫AF8V6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太康县马厂镇大良店至马厂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康县马厂镇朱庄将路边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朱在峰、朱文康、朱业东撞伤,后朱在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何建华被围观群众控制,太康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何建华带至太康县交警大队办案区。经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何建华血液中乙醇成分为236.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太康县交警大队认定何建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2月6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对何建华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作出吊销其驾驶证和终身禁驾的处罚。2018年8月13日,何建华因交通肇事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事判决。
四、洛阳“2018.05.12”事故
2018年5月12日凌晨06时20分许,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京N牌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贺某、贠某、师某 3人,沿长虹南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公园壹号”小区南侧路段处,逆向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又与对向行驶任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车内乘坐巩某、王某2人,造成司机任某当场死亡,周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严重。经检验鉴定机构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毫克,已达醉酒标准,周某的行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五、郑州“2018.04.20”事故
2018年04月20日19时许,王会川驾驶豫A58VB3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三环北约200米时,与李长驾驶豫A2U76B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相撞。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会川体内血醇含量:314.02mg/100ml,李长血醇含量:未检出。经分析论证,此事故系因王会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造成的。
王会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35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王会川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长不负事故责任。
六、商丘“2018.11.05”事故
2018年11月5日,商丘永城境内,一中年男子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超速行驶直接撞上路边停放的货车尾部,当场死亡,引发悲剧。经调查,2018年11月5日,从事空调维修的秦某中午自饮近一斤白酒。醉意朦胧的秦某不听别人劝阻,硬是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上路。13时40分左右,秦某驾车行驶到327省道永城境内米庄路段时,双眼被酒精麻醉,直接撞向路边停放的货车尾部。经血液检测,事故发生时,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3.99 mg /100 ml,属严重醉酒状态。秦某为醉酒驾驶付出了生命代价。(作者:张沙沙、沙五德、任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