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唐云飞 通讯员 杨坚 杨红霞)8月3日上午,由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兵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刘某兵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极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新宁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兵赔偿生态资源补偿费800元、专家鉴定费2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当庭宣读了悔过书。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兵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禁用的猎捕工具在新宁县回龙镇王家山山场进行非法狩猎,2020年2月5日,刘某兵前往山场查看,发现捕捉到一只活体鼬獾,便带回家宰杀后烘烤成腊制食品。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该猎捕物鼬獾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是构建生态环境的自然因素,是自然生态系统固有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后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兵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而且还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及生物多样性完整的缺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兵支付800元野生动物生态资源补偿费和专家鉴定费2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兵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刘某兵的非法捕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该院当庭作出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