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记者从新宁县人民法院办公室获悉,该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执结了一起生效刑事案件罪犯拒不缴纳罚金案。
2019年11月12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严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判决生效后,梁某和严某未能如期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新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至执行局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均在服刑,执行法官只能通过网查寻找其财产,经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各有车辆登记,但是两被执行人均是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复兴镇人,经过疫情期间跨区域执行审批,三名执行法官踏上了寻找被执行人车辆的行程。
幸运的是,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打听到了被执行人的父母和姐姐,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也停放在家里。执行法官与之父母进行了沟通,其父母表示:儿子已经入狱服刑,为何还要交罚金?执行法官向其宣传法律,指出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中的附加刑中的一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并向两被执行人的父母言明对抗执行的利害关系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梁某、严某的父母均在清明节期间代替他们足额交纳了罚金,该案执结。(记者 唐云飞 通讯员 杨坚 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