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李某某、李某等4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李某某、李某为垄断该县某棚户区改造工程水泥供应服务,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滋扰、纠缠、言语威胁、阻拦、持刀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迫交易数额共计190余万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被告人李某还于2014年上半年以将该工程一期水电安装业务转让给被害人邓某某承接为借口,骑摩托车冲撞邓某某家大门、持凳殴打的暴力和威胁手段,向邓某某强行索要“补偿费”2万元,邓某某分两次被迫给付李某现金共计1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李某某、李某相互纠集,多次共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李某、李某某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判决前犯数罪,又系累犯。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4名被告人在法庭上作了最后陈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唐云飞 通讯员 杨坚 杨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