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小记者声明

五年六次起诉不同用人单位 警防劳动争议领域的“碰瓷”人

2018-11-26 11:31:51    来源:中国网科创    

甲于2013年5月入职A公司,同年12月起诉A公司赔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共计7万余元;2014年3月入职B公司,2013年9月起诉B公司给付其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2014年12月入职C公司,2015年9月起诉C公司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等共计13万余元;2015年10月入职D公司,2016年3月起诉D公司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共计7万余元;2016年5月入职E公司,2017年4月起诉E公司赔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9万余元;2017年7月入职F公司,2018年3月离职,离职时F公司与甲签订“员工离职协议书”一份,约定F公司一次性给付甲34000元,该费用包括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等费用,F公司在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与劳动争议。签订协议后,F公司向甲账户打款34000元。同年4月,甲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F公司向其赔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差额、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37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甲的仲裁申请,甲不服,诉至法院。

经查明,甲在所有入职的公司均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在入职之初均承诺“免费”试用两个月,两个月后由单位视情况是否录用,但在入职后数月时间即与单位形成诉争并主张赔偿,在此前的五次诉讼中均得到了不同数额的赔偿。其在F公司每月工资10000元,确有部分加班事实。甲与F公司诉讼中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订立的“员工离职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双方订立“员工离职协议书”未明确包括含加班工资事宜,但甲作为人事主管,主要负责处理公司的人事争议等事务,其身份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且其过去五年前,形成了数次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争议,其劳动法律方面的知识亦相对高于普通劳动者;其在与F公司签订“一揽子”协议时,不存在对协议内容的重大误解,从而导致协议对其显失公平,故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上诉至当地中院,中院判决驳回了甲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甲从某种意义上看来,可以说是劳动争议领域的“碰瓷”人,但其与交通事故碰瓷者故意制造事故的性质不同,其更多地利用了部分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依法”主张赔偿。在此建议部分民营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用人制度,新招录人员时不贪图小利,认真审查其工作履历,决定录用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重视考察工作实绩,离职时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盱眙法院   王云云)

[责任编辑: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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