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格一直是老百姓津津乐道的话题,最近,淮安区法院林集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房东刘某将位于范集镇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赵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者赵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并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购房款39万元,并于房屋过户之日再支付房屋尾款5万元。
赵某按照购房合同的相关要求,陆续向刘某支付了购房款42万元,但就在这几个月中,地区房价开始出现波动,呈现了稳中有升的态势。刘某看到此情况,认为自己的房子卖亏了,后悔不已,于是不再协助赵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也不归还赵某之前的购房款项。
赵某多次催促刘某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赵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履行合同,协助自己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某和赵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或禁令,因此合法有效。现赵某已经支付了前期购房款42万元,并且愿意支付剩余的购房款5万元,故被告刘某也应当配合、协助原告在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作出了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相关的过户费用应依照《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约定由赵某自行承担的判决。
作者:王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