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对于如何推进垃圾分类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理等环节,需要大量资金保证其正常运转。长期以来,全国大多数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全凭政府投入资金来运转,投入渠道单一、处理经费短缺等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垃圾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转。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有利于解决资金严重不足、分类正确率有待提高、分类链条不畅通等问题。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因为要缴纳垃圾处理费,且“多产出、多付费”“不分类、多付费”,人们会显著提升环境保护和垃圾分类意识。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也有利于推动垃圾分类。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将改变政府单一投入模式。同时,在政府牵头、全民参与的前提下,逐步满足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使城市垃圾处理逐步走上市场化、产业化的良性轨道,从而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制改革,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无害化处理、产业化运作的格局。(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