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由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根据该办法,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老旧厂房转型为文化产业园区或兴办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可按照一整套流程规范办理改造建设及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
市文资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根据《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17〕53号)、《关于推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指导意见落地实施的工作方案》(京文领办发〔2019〕2号)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而制定,重点解决按照五年过渡期、允许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等政策条款,项目改造如何走流程、怎么办手续的实操问题,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该办法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策服务的原则,设计了项目申请、立项、规划、施工、验收以及登记注册等一整套流程规范,在破解老旧厂房转型改造“审批难”问题上,在全国率先给出了系统解决方案。在前期摸底、调研基础上,该办法将首先试点应用于首都31处老旧厂房转型文化空间“办照”。
项目改造手续以区为主体
一处老旧厂房若想转型文化空间,到底该先向哪个机构来报备,一直是困扰经营者们的一个问题。过去,有人先去找工业管理部门,有人先去找住建部门,根据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试行)》,老旧厂房项目改造建设程序分为申请办理、审批服务两个阶段,一般以项目所在区为办理主体。
在申请办理阶段,项目申报单位可向厂房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在基础审核、会商论证后,将初审论证意见交予市文资中心;市文资中心对项目进行业态评估,并组织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国资监管、文物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再将联合评审意见返回给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
在审批服务阶段,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就可以办理立项(一般为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一般均由项目所在区发改、住建等部门负责办理。项目改造施工结束后,由区住建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科学利用厂房内部空间
北京的闲置老旧厂房细分为多种类型,有仓库、车间、办公楼、配套空间等。其中,仓库和车间多具备空间挑高过高、空间跨度过大等特征,这样的空间转型为文化空间后若用于展览展示、剧场等还好,但若用于办公就显得有些不划算,这给项目经营者带来不少困扰,到底厂房内部空间如何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厂房原有建筑结构,选择适宜的业态类型开展保护利用,确需改造调整建筑内部空间的,可按照《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对建筑内部空间适当调整、装修改造,此类项目可依规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不鼓励对原有厂房进行大拆大建,对于此类项目严格按照现行程序审批。
总之,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的基本原则,严禁盲目拆建,避免过度改造。
文物老厂房再利用不得改变原状
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众多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不乏已成为文物的老厂房。针对已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情况,《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经申请评估、办理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相关手续后,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及所有权性质,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文物修缮及作其他用途等相关审批。使用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老旧厂房,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也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有特殊需要的,也须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入驻企业可按集群注册方式登记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对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文化产业园区、市级示范园区和文化产业功能区内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等项目入驻企业,支持其按照集群注册的方式办理登记注册。支持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对入驻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此外,本报曾通过深度报道《一纸营业执照难倒文化空间》,反映了入驻老旧厂房改造的文创园区后,部分书店、阅读空间、文化空间因所在园区的种种产权关系难以申请营业执照。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保护利用范围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等特殊类项目,以及改造后的老旧厂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情况,都明确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解决路径。
老旧厂房转型文化空间并非一蹴而就,在北京,这个领域的实践已进行了十多年,积累了丰富经验,也显现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管理办法(试行)》为日后老旧厂房转型的手续办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之前十多年内已转型老旧厂房提供了“补办”手续的开口。《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对已完成转型利用的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及拓展文化空间业态类型等要求的,可本着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的原则,经区里推荐,参照对于拟转型利用项目申报办理的程序及标准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集中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