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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9-11-28 14:37:23    来源:常州市教育局    

华讯网常州11月28日电(杨黎 通讯员:常教轩)今日,华讯头条从常州市教育部门公布的常教计〔2019〕46号文件了解到,该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共8条。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7〕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结合常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以下简称代理费),是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及资助工作考核结果,每年分批拨付给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专项运行经费补贴,该费用主要用于资助中心建设。

第三条  代理费必须用于与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相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建设、办公设备购置、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加班补贴、差旅费、表彰奖励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代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等,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代理费属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并专账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各辖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代理费总额内自行确定用于上述支出项目的经费数额,确保代理费按规定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代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并按省资助中心要求及时上报代理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辖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本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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