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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发改委解读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2019-07-19 12:52:06    来源:常州市发改委    

华讯网常州7月19日电(杨黎 通讯员:发改轩)今日,从常州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常州调查队联合召开的“2019年上半年价格形势新闻通气会”上传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等规定,该委就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作如下政策解读和提醒:

一、什么是转供电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国家发改委文件中所指出的“转供电主体”主要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二、为什么会产生转供电行为?

转供电问题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一直伴随着我国的电力工业发展而存在。当前的转供电现象,主要是由于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界面的划分,投资红线以内的企业建设了自身的供配电设施,形成了居民小区、园区、综合体、写字楼等新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终端用户(如小区居民、租住商户、园区企业、公寓住户等)未享受到供电企业直供服务,这部分的转供电主体亦是本次降价检查的重点。

三、转供电环节电费收取最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

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四、降价后一般工商业电费标准是多少?

见附件。

五、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等费用如何处理?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六、常州市如何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

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下一步,常州市将重点清理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具体为:拟定清理方案、组织集中宣传、向转供电主体下发《告知书》、开展转供电主体政策培训、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重点抽(检)查、及时汇总分析问题。同时,希望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对照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凡存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行为,要求于7月31日前自行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或被举报投诉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20-35

千伏以下

35-110

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阶梯电价

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

0.5283

0.5183







2760千瓦时<年用电量≤4800千瓦时

0.5783

0.5683







年用电量>4800千瓦时

0.8283

0.8183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

0.5483

0.5383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

0.6715

0.6465

0.6365

0.6215





三、大工业用电


0.6418

0.6358

0.6268

0.6118

0.5968

40

30

四、农业生产用电

0.5090

0.4990

0.4930

0.4840





备注:

        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17分钱,其他用电0.84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0分钱。

2.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3.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价标准为0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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