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11月30日电(杨黎 通讯员 陈德严 )今日上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举行营商环境暨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梅磊和民二庭副庭长王昊分别介绍通报了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以及近三年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及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还就媒体关心的问题给予回复。
据梅磊介绍,破产审判工作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近年来,钟楼法院有力推进破产审判及强制清算各项工作破产企业处置府院联动不断深化,主体救治和市场出清作用同步发挥,破产审判团队建设专门化专业化,破产管理人机制运行高效化规范化,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共化解不良债权约89.3亿元,释放土地房产面积约40.06万平方米,处置资产约21.7亿元,安置职工896人,妥善处置涉2600余户购房业主矛盾,243家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下一步,钟楼法院将根据破产审判工作形势新变化,加强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担当作为、主动迎接挑战,奋勇争先、忠诚履职,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聚焦全市“532”发展战略,为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随后,民二庭副庭长王昊从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工作举措及成效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与解读,同时公布了相关案例。
案例
案例一:豪车租赁,“风光”与“风险”同在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杨某因个人需要向某租车公司租赁保时捷轿车一台,合同约定租金为1500元/日。租赁期间,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租车公司要求,杨某配合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因车辆为豪车,且时值疫情期间,维修较为费时,历经半年之余车辆最终维修完毕,维修金额14万余元。因双方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2023年1月,租车公司起诉要求杨某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及折旧费共计30万余元。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租车公司的实际经营损失及杨某的经济情况,积极促成双方调解。最终由杨某一次性支付租车公司5万元了结该案。
案例二:二手车买卖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2021年4月8日,李某某与博浚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李某某购买二手宝马车辆,合同约定了该车无泡水无火烧质保发动机变速箱一年两万公里(先到为准,人为损坏不算)及曾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4月10日,博浚公司向李某某交付车辆,在交付车辆时博浚公司称车辆仅“蹭了一下”,但在李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车辆存在漏水等情况。
经查询车辆保险公司的定损记录,该车辆于2020年8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并于2020年9月27日进行定损,其中定损换件金额324684.25元,核损换件金额326713元,报价换件金额292215.79元,定损折残总金额156000元,定损维修金额39060元。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原告将宝马牌轿车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24000元以及支付利息损失、三倍赔偿972000元。法院审查后认定二手车出售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实际情况,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博浚公司对李某某“退一赔三”。
案例三:二手车里程数不实,车商“退差价”
基本案情:2022年5月,卞某向汉斯公司购买奥迪二手车一辆,车辆成交价267000元。合同约定:因车辆为二手车转让,经买方试驾与检查,买方已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情况及表显公里数;卖方已明确告知买方此车真实车况,维保理赔记录已明,同时买方自行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对此车车况认可并购买,后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及索赔;此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表显公里数8万多公里。
后卞某发现案涉车辆2021年1月10日行驶里程数已达15万公里,左右后翼子板重做漆,前防撞梁非重大事故(严重变形),可拆水箱框架非重大事故(更换)。卞某认为汉斯公司虚构里程数,隐瞒案涉车辆更改车身颜色、防撞梁、水箱框架、左后翼重新喷漆的问题,构成欺诈,合同应予以撤销,并由汉斯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三倍赔偿。卞某同时明确,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则其主张被告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有证据证明汉斯公司调整里程或虚构公里数的情况,故卞某以此为由主张欺诈,依据不足。二手车在自然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自然老化和磨损以及一般轻微事故的维修等应在消费者的合理预期范围内,认定二手车买卖是否存在欺诈应当以销售方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瑕疵。案涉车辆车身颜色及防撞梁、水箱框架等问题,属于非重大事项,不宜认定汉斯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另,汉斯公司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陈述的车款与实际状况存在差异,存在一定违约行为,相应价款应予以减少,故结合案涉车辆的维修情况等,酌情由汉斯公司向卞某返还30000元。
案例四:妊娠纹修复,“美丽的骗局”
基本案情:王某与阮某、某美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王某主张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妊娠纹修复美容合同并退还费用,理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服务的美容公司以老板换人、送免费疗程、延长修复期限、实际提供了服务等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审查后发现,王某是与阮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美容店签订的妊娠纹修复合同,后阮某注销了该个体工商户,某美容公司在阮某之前经营的地址继续经营,并按照原合同为王某提供妊娠纹美容修复服务。案件审理中阮某已失联,法院全力调查,调取了阮某与美容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及美容公司继续为王某提供服务等实际履行情况,认为王某主张的事实成立,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由该美容公司退还王某大部分费用,双方握手言和签订和解协议,王某撤诉。
案例五:“圣梦”VS“圣梦情”,商标使用要规范
基本案情:“圣梦”商标于2005年1月28日经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2021年7月29日,圣孟公司经转让取得“圣梦”注册商标。圣孟公司先后自睿环经营部、鸿程批发部、瑞达公司分别购买了4.5KG包装的“圣梦情”圆圈粉丝,粉丝的包装正面为“圣梦情”文字+“仙女”图案+“祥云”图案的整体组合,且“圣梦”为绿色字体,“情”为透明字体,“祥云”图案为白色或透明,包装袋左上角标有相对较小的“圣梦情”商标。委托制造商均为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成。圣孟公司认为瑞达公司生产、销售“圣梦情”圆圈粉丝的行为侵犯了“圣梦”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4.5KG圣梦情粉条,包装袋中间位置突出使用“圣梦情”,明显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在隔离状态下将“圣梦情”标识与“圣梦”注册商标比较,被诉侵权标识“圣梦情”中,字样“情”为透明,字样“圣梦”与“圣梦”注册商标虽然颜色、字形、排列方向不同,但名称完全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已经构成对圣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瑞达公司在使用其注册商标“圣梦情”时自行改变了外观特征,通过颜色对比强化“圣梦”字样,淡化“情”字,使相关公众以其一般注意仅能观察到“圣梦”字样,造成与圣孟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而瑞达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分属不同权利项,且取得时间晚于“圣梦”商标注册时间,其行使权利过程不得侵犯在先商标。遂判决瑞达公司、康旺公司、睿环经营部、王某成立即停止侵犯圣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六:三人合伙开公司,一年不到就闹“分家”
基本案情:某婚庆公司系从事婚庆礼仪服务、婚车租赁服务、摄影摄像服务的公司,徐某系其三位股东之一。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公司与十余位客户签署《婚礼服务承办合同》、《婚车租赁合同》,为客户提供婚庆及婚车租赁服务,徐某作为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公司认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客户将相应服务费用支付给其个人,但其未将费用归还公司,金额总计14万余元。故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法院审查后认为,婚庆公司未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营方式是“个人签单、个人收款”。公司应收、应付款项均使用股东个人账户流转,股东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股东在对外业务往来中代收公司款项已为公司约定俗成的收款方式,不能仅以徐某收取款项就认定其构成侵占。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股东矛盾,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或对公司进行清算,以此厘清公司与股东资产状况及三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等更为适宜。遂判决驳回浪漫派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可一审观点,判决维持。
破产案例一:江苏朗生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朗生血液净化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
基本案情:法院在执行江苏朗生生命有限公司、常州朗生血液净化产品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现两公司涉执行标的额达3亿元,包含职工工资、厂房租金等,出租人还要求其搬离并交付厂房,但其生产设备已设定抵押且埋设于厂房内,整体变现及交付难度较大,执行程序限入僵局。法院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将两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受理破产清算。
两公司以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为主,为实现其资产价值最大化,该案及时由清算转入重整程序。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通过遴选方式招募投资人。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投资资金达4800万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抵押债权均予以清偿,普通债权5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50万元以上按3%比例清偿。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职工债权、社保、税收、普通债权均按重整方案予以清偿。为确保企业恢复生产,我院积极与税务、市场监督、征信、银行等部门就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税收征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协调。
破产案例二: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江苏常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常松金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捷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系关联企业,法院对管理人申请审查后裁定三案合并审理。该案涉及近200个债权人,合并审核确认债权金额超20亿(目前常州债务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件),涉三个厂区,共计土地面积247360平米(371亩);房屋面积168303.39平米。2021年7月1日,常松系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团队成立临时党支部,这是常州首次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成立临时党支部,获得了区领导批示。
在党建引领下,破产管理人更加高质高效履职,打出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组合拳”,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一是跨区联动为破产财产办证。破产企业名下的罗溪地块上2万多平米的房屋,因拖欠工程款未经竣工验收,还因规划变更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未能取得房产证。管理人多次对接武进以及新北相关部门,取得《会议纪要》,明确领取房产证的条件。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对接住建、规划、公安部门,终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拍卖中以高于评估价近4000万元成交。二是全力清租、积极收租。三个厂区共计55户租户,多为生产型企业,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通过宣讲破产法律、了解企业诉求、对接企业入驻其他工业园区、以装补折抵部分租金、生产办公仓储分步搬迁等方式,完成清场率达98%,提高资产变现价值。三是府院协调解封破产财产。破产程序进行中,外地某公安分局以常松集团涉嫌刑事案件查封其名下不动产。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钟楼法院主动向区委政法委汇报有关情况。区委政法委召集法院、公安紧急商议,前往该市沟通协调,最终得到查封单位理解支持,及时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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