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2月20日电(杨黎 通讯员:邢宇倩)今日下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暨2022年度十大执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据常州市中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顾滨介绍,2022年,该市两级法院执行局紧扣常州“532”发展战略,严格落实市中院“五大行动”部署要求,通过扎实开展“四说四改”专项行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和其他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行动、执行信访化解专项活动、联合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等,巩固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执行“一性两化”建设,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年来,常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56769件,结案54547件,执行到位62.3亿元。
经过梳理,常州中院精选了十件2022年度常州两级法院执行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1.某医疗设备公司与某五金公司、邹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医疗设备公司因财务人员操作不当,将应支付41万元货款误写为410万元并汇至某五金公司的账户,致使某医疗设备公司利益受损,后某五金公司仅返还了120万元。某医疗设备公司诉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金坛法院判决某五金公司返还某医疗设备公司249万元及相应利息,邹某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过程中,金坛法院对被执行人某五金公司银行存款、产品和不动产予以冻结、查封。经调查,某五金公司是小微企业,以往经营状况、信誉一直良好,无其他执行案件,且系申请执行人原材料的长期供应商。该公司因银行账户被冻结,数百名工人工资无法支付,客户陆续提出解除合同或减少订单,企业经营状况岌岌可危,故请求法院解冻账户,以便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及时归还款项。金坛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及时组织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扣划已冻结的银行存款38万余元后,解除了对相应银行账户的冻结;对某五金公司产品采取“活封”措施,允许其销售并将销售款付至金坛法院指定账户,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正常供货冲抵剩余欠款,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容忽视,两者利益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实现最佳的效果。人民法院应充分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因客观原因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灵活运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考虑到小微企业在当下市场环境中的经营困境,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灵活运用“活封”措施,为小微企业发展预留空间,被执行人既完成了销售计划,获得了流动资金,同时履行了债务,保证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李某等五人与李某辉、溧阳市竹箦某副食商行劳务合同系列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辉是溧阳市竹箦某副食商行的经营者,其在经营过程中结欠李某等五人劳务工资合计3万余元。
在执行过程中,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辉名下财产仅有一套与陈某超共有的住房,且已因借款办理抵押,抵押债权120万元,该案亦在溧阳法院执行中,执行标的127万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案涉房屋价值人民币89万余元。溧阳法院积极组织抵押权人与李某辉、陈某超进行协商,双方同意案涉房屋变价款中保留被执行人7年房租,余款优先支付李某等五人的劳务工资,李某辉、陈某超配合法院处置上述房产。后溧阳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拍卖,拍卖款在保留被执行人7年房租、足额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后,余款50余万支付给了抵押权人。案涉房屋的评估、拍卖、交付、分配款项等所有执行程序用时不到6个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不仅做到了案结事了,并且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典型意义】
该系列劳务工资案件涉及每个案件的标的都不大,但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守住农民工权益底线,让农民工感受到执行的温度与力度。本案中,一是执行法院主动作为,找准了各方利益的切入点,积极做好与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协调工作;二是妥善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优先保障劳动工资,同时妥善处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问题,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权;三是快速处置案涉房屋和分配案款,从而第一时间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足额支付。
3.张某等四十九名工人与某纺织公司工人工资系列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等四十九名工人与某纺织公司工人工资系列纠纷案件,2022年9月29日,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某纺织公司共需支付张某等四十九人75万余元工资。2022年10月12日,张某等人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新北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原材料以及机器设备可供处置。考虑到查封物品的特殊性,如按照常规拍卖流程,不仅资产变现时间耗时较长,还存在资产流拍风险。如资产未变现,工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极易引发矛盾。新北法院遂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在纺织行业中寻找到意向购买者。后经委托评估确定了上述财产参考价,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变卖得款40余万元,从而快速实现了财产变现,张某等四十九名工人亦及时取得部分工资。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处置案涉财产应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但在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情况下,亦可以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机器设备和原材料,拍卖买受人仅限于同行业企业。为保障工人工资及时兑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多方联动寻找意向买受人,通过直接变卖方式快速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避免资产流拍或打折后成交价格较低的情况,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陈某等二人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某行驶时,因偏右行驶,与停靠于非机动车道内申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尾部相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申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陈某等二人作为原告陈某某的继承人诉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法院),金坛法院判决徐某赔偿陈某等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632948.4元。
执行过程中,金坛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其与父母居住在亲友提供的车库;其父母年龄较大,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徐某未婚,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无生活自理能力。陈某等二人对金坛法院的调查情况认可,也清楚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属于执行不能。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次事故严重受伤,生活不能自理,仅靠父母照顾生活,客观上确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故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张某与卢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年过八十,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因子女卢某未履行赡养义务,张某诉至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天宁法院经审理,判决卢某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400元,并承担其医疗费用。因张某所居住的养老院服务费用提高,其退休金不足以支付,而卢某未按期支付赡养费,张某遂向天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赡养纠纷执行案件具有法律与道德并存的特殊性,如对卢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引发家庭矛盾升级。为了让双方矛盾得以彻底化解,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合力开展被执行人卢某的思想工作,一方面从道德角度阐述“百善孝为先”的道理,儿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上告知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如不履行或逃避执行,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最终,在社区工作人员劝导说服和执行法官释法明理后,卢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应付的赡养费,承诺努力修复与母亲的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严重,高龄老人的养老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赡养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此类案件的执行不仅仅是执行赡养费用支付问题,更重要的是修复当事人之间破碎的亲情,避免老年人再次为赡养而烦忧。本案中,执行法官选择在合适时机,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协助执行,通过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化解母女之间的嫌隙,让案件有了圆满的结果。本案的圆满执结是基层组织参与执行、协助执行发挥积极作用的鲜活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的缩影,更是探索党委领导下协调各方核心优势开展诉源治理的点滴实践。
6.孔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孔某某在为无锡市某快运有限公司运输货物途中,因货物爆炸导致其眼睛损伤,构成一级伤残。2018年6月5日,孔某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无锡市某快运有限公司诉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钟楼法院),钟楼法院经审理,判决无锡市某快运有限公司向孔某某支付赔偿款972226元。判决生效后,因无锡市某快运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孔某某向钟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钟楼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锡市某快运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孔某某以其面临生活急迫困难、眼睛损伤严重、急需医疗费看病为由,向钟楼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钟楼法院通过调取申请人的残疾人证、住院病历、村委证明等相关证据,并进行实地调查,查明孔某某因爆炸事故导致眼睛受伤,已构成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钟楼法院经审查作出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孔某某司法救助金3万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未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彰显了法院的民生关怀,传递司法温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同感。本案中,申请人孔某某因爆炸事故导致眼睛受伤,构成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钟楼法院认定孔某某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并给予其救助。
7.张某等九人与某防蛀用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防蛀用品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包括拖欠张某等九名工人工资近30万元。张某等人在2022年先后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武进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机器设备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资不抵债,遂依法对某防蛀用品公司予以“执转破”。考虑到“执转破”程序时间较长,为保障张某等九名工人及时取得工资,武进法院经与某防蛀用品公司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多次沟通协调,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在财产分配前优先发放工人工资,张某等9人的工资全部及时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简称“执转破”,指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行破产审查的一项制度。本案中,执行法院探索“执破融合”机制,强化执行和破产两端程序衔接,灵活调整财产分配时间点,在兼顾各方合理诉求的同时,以切实举措及时实现工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推进“执转破”案件办理,优化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市场退出机制。
8.常州某木业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余某与常州某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法院)审理,判决常州某木业公司向余某偿还货款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常州某木业公司未自行履行债务,故余某向经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开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某木业公司仅有本案一个案件,所欠债务也仅有1万余元,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债务;另查明,该公司已经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东周某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经开法院遂联系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周某,希望其积极代替公司履行债务,并告知其尚未完成出资的事实以及法律后果,但周某以公司已经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债务与股东无关、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等为由,拒绝为公司偿还债务。
经余某申请,经开法院将常州某木业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常州某木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提起股东出资追缴之诉,经开法院经审理,判决周某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常州某木业公司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管理人报酬、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合计7万余元。经开法院作出判决后,周某为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及相关费用合计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公司并非避债工具,破产并非逃债手段,公司制度和破产程序只保护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尚未缴纳的出资,股东应当立即缴纳,股东不能以约定的出资时间尚未到来为由,逃避出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常州某木业公司股东周某在公司已停产歇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拒不主动化解公司债务,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仍不主动履行出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其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周某才主动履行出资义务,但因其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导致债务从1万余元增长至8万余元。
9.常州某线缆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方某与常州某线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法院)审理,判决常州某线缆公司向方某偿还货款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常州某线缆公司未主动履行债务,故方某向经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开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某线缆公司已经营异常,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常州某线缆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到位,总债务共计30余万元。经债权人方某申请,经开法院将该公司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知常州某线缆公司股东,告知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并告知公司被宣告破产的基本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经管理人调查,常州某线缆公司虽然没有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但是具有环评资质及其他资质。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并被注销后,这些附随于公司的特定资质就自动失效。在经开法院的组织协调下,管理人代表全体债权人与公司股东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由股东分期代为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破产程序终结。目前,公司债务已全部还清,公司也保住了相关资质,得以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公司的相关资质附随于公司,在强制执行中,很难将公司的相关资质与公司分离,并通过司法拍卖等措施予以变现。但该些资质无疑是具有价值的,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而予以注销,公司的相关资质也必将消失,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向利害关系人释明、引入投资等措施,挽救公司的相关资质及主体地位,实现共赢。本案中,在执行法院组织下,常州某线缆公司股东代公司偿还全部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公司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10.蓝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被驳回案
【基本案情】
蓝某某系常州市某卫生院工作人员,因拖欠银行贷款和他人借款,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依法对其立案执行,案件标的约25万元。2022年10月,蓝某某以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溧阳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据其申报材料显示,蓝某某对外所负债务包括前述案件标的及某银行信用卡欠款,合计约30万元。溧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调取了蓝某某的个人征信报告,报告显示除前述已申报债务外,蓝某某还有多笔对银行、公司的欠款未清偿,且累计金额较高。经询问,蓝某某称其认为未申报的欠款存在争议,准备另行解决,故未如实申报。
溧阳法院认为蓝某某未如实申报个人债务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要求,据此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蓝某某的申请。同时,溧阳法院结合蓝某某不诚信行为的性质、影响及其认错态度,依法对蓝某某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典型意义】
类个人破产程序旨在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帮助其积极履行债务以实现经济再生,诚信是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也是程序适用的首要前提。为保证类个人破产程序价值的实现,杜绝借个人破产逃废债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以严格的诚信审查贯穿个人破产程序案件办理始终。本案中,执行法院经核查发现债务人未如实申报债务情况,且涉及多笔债务,累计金额较高,应从严认定债务人违反了诚信原则,不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条件,故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