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12月1日电(杨黎 通讯员:杨岩涛)2021年7月,原告曹先生在被告A公司注册于天猫平台的a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的衣服一件。收货后,曹先生发现收到的衣服并不是自己购买品牌的,立即联系了网店客服,网店客服否认衣服是本店销售的商品,双方争执不下,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曹先生购物款并予以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A公司迟迟未予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曹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传统查控手段,执行法官杨岩涛发现A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为保证曹先生实现权益,执行法官另辟蹊径,决定从A公司名下网店入手。经调查,A公司注册的a网店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有多件商品在售,而且有多笔销售记录。在发现该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向淘宝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以及经营者信息。
因执行案件办理过程正处于“双十一”购物节期间,为保证网店正常经营,执行法官未直接冻结、划拨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执行法官根据查得的手机号联系A公司负责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全面的释法析理,打消其不予履行的念头,明确告知其若不配合执行,法院将对网店支付宝账户强制执行。但是,A公司负责人在法院给予的宽限期后“失联”了,执行法官及时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网店的账户。
基于善意执行的理念,为减少对被执行人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扣划了执行款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解冻了网店的支付宝账户,保证了被执行人顺利参与“双十一”购物节。至此,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曹先生的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近年来,武进法院执行局持续创新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优化执行作风、展现执行温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