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和贾某经人介绍成为恋人,因双方未到结婚年龄无法登记,2015年农历六月初六,乔某和贾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典礼,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3月14日,两人生育一子,取名大乔。2016年12月19日,乔某和贾某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9月18日,二人的次子出生,取名小乔。2022年,乔某和贾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后依然不能和好,于当年6月离婚。
离婚协议中,非婚生子大乔跟随母亲贾某生活,婚生子小乔跟随父亲乔某生活,乔某和贾某互不支付抚养费。离婚案件调解书生效后,大乔实际上仍跟随父亲一家生活,2023年4月,乔某向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贾某,要求变更大乔的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经多方调查后,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大乔的抚养权是否应当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从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乔某父母年龄不到60岁,身体条件较好,均表示愿意照顾大乔和小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大乔出生后一直在爷爷家生活,未曾和家人长时间分开,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不宜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和生活现状综上所述,乔某及其父母的抚养能力、条件、意愿以及孩子的年龄、居住、教育、日常照顾所需等主、客观因素,都更有利于大乔的健康成长。贾某无力独自抚养大乔,但坚持“一人一个”的意愿主张大乔的抚养权,没有实际意义。“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析法明理,贾某终于放下执念,同意将大乔的抚养权变更给乔某。乔某表示不会阻拦贾某探视孩子,并考虑到贾某的经济能力,不向其主张抚养费。
王磊 驿城区人民法院 水屯人民法庭庭长
法官提醒: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因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而改变。但值得注意的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同婚生子女一样,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无论孩子跟随谁生活,家庭成员的缺失都会引起生活环境变化,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因此作为父母,应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多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感情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