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傅某和娄某经人介绍成为恋人,2月19日,娄某向傅某索要价值近万元的钻戒一枚,3月31日,娄某向傅某索要现金1000元。交往过程中,傅某觉得二人性格不合无法达成婚约,随即外出打工、提出分手,并向娄某索要之前赠与的钻戒和现金。娄某认为两人曾经亲密无间,财物都是傅某自愿赠与的,不愿退还。因双方协商无果,傅某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曾是恋人关系,对簿公堂不免尴尬,首先采取了“背对背”式调解,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后,法官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法官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等消费行为,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予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日常生活消费,例如情人节礼物,520、1314转账等,一般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赠与通常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本案中,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未达成婚约目的即分手,不存在大额的共同生活消费。经法官调解,娄某同意将案涉财物全部返还。但因傅某与娄某互不信任,无法进行财物交接。法官多次耐心地劝导、开解双方,并陪伴当事人到专业机构鉴定钻戒真伪,傅某和娄某这才解开心结,娄某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退还钻戒,并主动返还1000元现金。双方矛盾至此终结。
刘莉 驿城区人民法院 香山人民法庭庭长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对赠与行为的相关规定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分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切莫被爱情冲昏头脑。金钱买不来爱情,为他人消费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同时,接受对方财物、钱款时,应明辨对方的意愿,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婚恋目的,或明确为借贷时,在分手后应主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