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小记者声明

榴莲品种不符 消费者获赔500元

2024-11-07 16:40:29    来源:华讯网    

“快看快看,水果店的朋友圈更新了!”

“泰国猫山王榴莲,活动价39.9元一斤”

“不对,这口感也差的太远了”

“我这是踩坑了?我要去找水果店说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果消费在家庭消费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而经营者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水果消费中存在哪些“陷阱”和“猫腻”,你是否也经历过?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2日,小王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某水果店铺发布朋友圈“泰国猫山王榴莲,活动价39.9元一斤...”,便购买了一个价值145元的榴莲,可食用后小王认为所购买的榴莲品种与店家宣传的榴莲品种不一样,小王联系商家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后,小王于16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告于2024年4月初从郑州某水果批发商处购进一批泰国产甲伦榴莲并在店内销售,而宣传时则标注为“泰国猫山王榴莲39.9元每斤”,被告提交的报关单也证实被投诉的榴莲是从泰国进口,标注名称为“甲伦”榴莲,被告对此行为进行了整改,并愿意退还消费者货款。但原、被告双方未对该方案协商一致,原告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案涉榴莲用于生活消费,原、被告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明知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为“甲伦”榴莲,却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信息,称“泰国猫山王”榴莲,导致原告错误的认为被告所售商品是猫山王榴莲而购买,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购买商品或服务都是消费行为,购买人都享有消费者各项权益。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所售商品的信息,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将会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消费时也要保持理性消费,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一定要擦亮眼睛,问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案例来源:立案速裁团队)

[责任编辑: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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