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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个人垃圾分类不到位 最高罚200元且纳入征信记录

2019-11-18 10:03:58    来源:扬子晚报    

南京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迈出了立法层面“第一步”。11月15日,南京市城管局官网公示《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首次在南京提出个人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200元并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被处罚的征信记录可由志愿服务消除

通过立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转化为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成为落实到每个市民个体、每户居民家庭的法律责任。这是今年上海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也是这部南京市城管局所编制《条例》(草案)的主要特点。

《条例》(草案)提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纳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同时,个人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与罚金相比,“征信记录受影响”的条款明显更具力度。但《条例》(草案)也表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组织或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从信用信息系统中移除本次违法记录。

明确分类标准,各类生活垃圾各有“归宿”

对于南京本地市民及名单来说,《条例》(草案)也再次重申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说法”,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详细分类见右侧图表)。

条例(草案)也明确了各个类型生活垃圾的“归宿”:

①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②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③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开发资源化利用产品;

④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焚烧或者卫生填埋。

生活垃圾“大户”,要建设就地处理设施

《条例》(草案)提出,在宁高等院校、新建大型集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按照要求配置餐厨废弃物、果蔬菜皮等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垃圾分类投放设施也将成为各大项目必须的配套。《条例》(草案)提出,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已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首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置,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

《条例》(草案)也对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提出要求:电商和物流服务单位应当选择可循环再生、可重复使用的快递包装材料。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物流服务单位开展快递包装的逆向回收,对快递包装物循环利用。餐饮配送经营者应当使用可降解环保餐盒或复用餐盒。

此外,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不得主动、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行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不得向消费者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通过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南京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①可回收物

指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垃圾;

②有害垃圾

指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含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存在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

③厨余垃圾

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废弃的剩菜、剩饭、果蔬、瓜果皮核、腐肉、蛋壳、过期食品、花坛绿植、中药药渣等生活垃圾;

④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记者 张可)

[责任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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