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醉驾案件终究还是刑案,也要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事实情况,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10月8日,浙江省公检法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一时间引发热议,有舆论认为,这是“醉驾入刑”松绑的信号。
事实上,自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是犯罪以来,醉驾案件很快成为各地上升势头最猛的刑事案件,部分省份甚至占了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还多。主要原因是立法之初往往“执法必严”,加上不少观点认为,只要醉驾了就是犯罪,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几乎要将醉驾案排除在缓刑和不起诉范围之外。
甚至有报道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醉驾一律入刑”来碰瓷。先佯装代驾替车主开到小区门前借故离开,等车主自己开动便由同伴制造追尾事故,利用车主害怕报警的心理,敲诈勒索。
执法上的“一刀切”忽视了醉驾案件终究也是刑案,也要受到刑法规范和刑法原理的制约与指导。
《刑法》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同样应该适用于醉驾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者,就应该予以出罪,做出不诉或者免刑处理;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案件也可适用缓刑。
但在严与宽之间,如何把握分寸尚存在争议。如今,饮酒与驾车稀松平常,醉驾的情形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浙江此番出台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操作标准,落实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醉驾案件回归到普通刑事案件的范畴中,这样的动作值得肯定。
《纪要》强调指出,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有人就质疑,小区、学校的公共安全同样重要。酒后在小区、学校驾驶不算醉驾的“口子”一开,多少让人有些心惊胆战。
如果你认为以后能大摇大摆地酒后在小区、学校里“兜风”,那就大错特错了。酒后进小区不算“道路醉驾”,但同样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也涉及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罪责刑相适应。若酒后开车进小区造成事故,依法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来定罪,处罚的力度比醉驾更重。如果是醉驾时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还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处罚会再重一级。
醉驾犯罪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这种危害性的评价是多层面的。除了酒精含量以外,还要考虑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量醉驾者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受过违法违章处罚等事后事前情节。
《纪要》详细列明了不得适用缓刑的8种严重情形、符合缓刑的条件以及不属于“醉驾”的情况,这是执法趋向“精准”而非“轻纵”。事实上,其规定的内容并未改变醉驾入刑的标准,也不意味着对醉驾一律要从轻处理,而是统一刑法适用的标准,使醉驾案件的处罚更加明确化,更加人性化,以适应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
将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算“醉驾”的“开口子”跟“酒后不开车”的刚性对立起来,没必要——前者本也不是对酒驾醉驾无原则地“网开一面”。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