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贴近民生民意民利聚焦改革发展稳定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森林法修订草案、社区矫正法草案等多部法律案。这些法律草案有何亮点,聚焦哪些问题?本报记者进行了相关梳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二审稿吸收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表示,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建议。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
村委会或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作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说明时,沈春耀表示,草案一审稿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一些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认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同时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补充细化。宪法法律委经研究,决定采纳这一意见,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森林法修订草案:
公益林、商品林将采取差异化管理
25日提交审议的森林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森林权属,对分类经营、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等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宪魁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满足全社会的多元需求,既要考虑生态效益和林业发展,又要考虑林农权益和林区稳定。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的不同,实践中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异化的政策管理措施。此次法律将这一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按照草案规定,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等八类区域,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属于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充分发挥林地生产经营潜力,实现商品林经营的最优价值。草案还规定,采伐商品林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符合技术规程,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固废法修订草案: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拟入法
25日提交审议的固废法修订草案,将“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规范,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同时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与此同时,草案还对电子商务、外卖行业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
社区矫正法草案:
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6月25日,社区矫正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草案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草案同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草案还规定了不同主体在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主要工作,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本报记者 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