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烈士陵园着仿纳粹军服自拍”案今天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李某、吴某承担。
2018年12月30日22时许,外省在杭务工人员李某与吴某下班后,与3名同事相约到萧山烈士陵园玩雪拍照。出发前,李某与吴某换上李某收藏的仿纳粹军服。事后,李某将照片发到其个人QQ空间,照片被迅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1月,警方以“寻衅滋事”对二人行为立案调查,并根据行为情节,分别对李某、吴某处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处罚。同年4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了“被告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
今日案件的审理受到了各界的关注。两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双方主要围绕两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两被告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范围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法院认为,萧山烈士陵园是“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重要公共场所,两被告的行为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侵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钟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董碧水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