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执行标的物”)清场移交工作,该院办公室6月2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不动产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从即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司法拍卖以清场移交为原则,并规定了强制清场的方法和程序及4个不予清场移交的情形。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方晴
拒不搬离者
或被停水停电停气
《意见》明确,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标的物清场后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占有执行标的物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法院也可在拍卖先行清场。
就强制清场的方法和程序,《意见》规定,强制迁出执行标的物,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搬离,并告知拒不搬离的法律后果。
指定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拒不搬离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等,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仍拒不搬离的,依法强制清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搬运装卸等费用由被执行人等承担
《意见》称,强制清场搬出的财物将由执行法院制作财物清单并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拒绝接收的,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保管,并限期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领取。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逾期不领取的,将财物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担。
《意见》还明确,执行法院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清场工作团队,并可以引入社会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强制清场工作。社会辅助力量主要负责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有关财物的搬运装卸、仓储保管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承担。
存在合法有效租赁关系等情形
可不予清场
《意见》在第10条规定了4种不予清场移交的情形:
(1)执行标的物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且不属于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或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情况,承租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的;
(2)拍卖、变卖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或以执行标的物共有份额抵债,且共有物不可以分割使用的;
(3)案件情况特殊,实际清场客观有困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要求不清场拍卖,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移交的。
不清场移交的
应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
《意见》规定,不清场移交的,应在拍卖公告中特别提示并说明原因,符合第10条第(1)项情形的要注明租赁期限及租金收取人、符合第10条第(3)项情形的要注明被执行人继续占有使用的期限及占用费收付人。
拍卖公告应特别告知期限届满前买受人不得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期限届满前,买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买受人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占有人仍然继续占有、使用该执行标的物的,买受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请求腾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