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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

2021-01-21 20:17:37    来源:常州市医疗保障    

华讯网常州1月21日电(杨黎 通讯员:医保轩)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 号)文件相关规定,2021年1月起,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以下政策调整:


一、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335元、下限为3368元;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下同)缴费基数为3368元;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4533元。


二、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用人单位的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为8.8%(职工医保8%和生育保险0.8%),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10%,由个人缴纳。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比例为8%。


三、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比例调整(原职工医疗救助制度统一更名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需全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个人缴费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统一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的0.3%筹集(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0.5%筹集,下同),直接从个人账户中划转,用于保障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费用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合规费用。其中,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按医保缴费基数的0.3%在缴纳医保费时同步缴纳,或按养老金的0.3%缴纳。


四、参保缴费中断待遇处理调整


首次参保或中断后续保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处于医保待遇等待期的除外,下同)。


对未按规定正常参保或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自停保生效日起,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应待遇。


对参保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暂停该单位在职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自补缴欠费到账后再予以享受相应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行承担。


五、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


对以下人员统一设置3个月医保待遇等待期,等待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待遇:(1)首次参加职工医保或超过3个月中断补缴以及中断不补缴的灵活就业人员;(2)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限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新生儿等特定人群除外)。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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