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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完善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2024-09-27 13:28:14    来源:常州市发改委    

华讯网常州9月27日电(杨黎 通讯员 发改轩)今日,华讯网从常州市发改委公布的常发改〔2024〕287号文件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就完善市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等)实施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采购市场化气源对本地区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差模式,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联动,亦可与上游(中石油、中石化省公司)调整周期保持一致,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按月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三)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预测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测算。

(四)联动公式。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及偏差金额。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量确定,最高不超过4%。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上调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并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上调金额或幅度上限,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得超过0.50元,下调幅度不限。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联动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居民用气价格上调或者非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超过1元时,适用一般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天然气价格下调或者非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1元时,适用简易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提高联动时效。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燃气企业要按时报送所有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在企业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相关信息。燃气用户需要了解燃气企业采购气源相关信息的,可以向燃气企业查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天然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可以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联动;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标杆采购价格可参考周边地区采购价格,也可根据当地主要气源平均门站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标杆采购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发布的燃气企业采购价格信息,也可作为参考。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辖市、区在完善联动机制前,要将工作方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告省发改委。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工作进度安排、政策宣传引导、舆情应对预案等内容。鼓励通过财政补贴、给予一定免费气量等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二)本联动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市区由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管网覆盖区域。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发改价格发〔2023〕989号)另行制定。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常州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常价管〔2013〕130号)和《关于完善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常价管〔2015〕119号)中涉及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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