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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出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22-06-24 21:14:25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华讯网常州6月24日电(杨黎通讯员:常政轩)今日,华讯网从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常政办发〔2022〕51号文件了解到,为扎实推进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排查隐患
  (一)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排查,确保管控到位。
  (二)全面排查隐患。2023年6月底前,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逐户逐栋排查,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对其他既有建筑进行“回头看”排查(本实施方案中所表述的自建房包括上述既有建筑)。排查重点包括:
  1. 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 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 位于小城镇、城乡结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 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 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 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 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 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 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明确排查内容。全面摸清基本情况,包括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具体排查内容参照住建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以及《江苏省自建房安全排查、初判和鉴定技术指南(1.0)》进行,对房屋的地基基础安全和上部结构安全进行排查。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等情况;要排查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同时,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对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功能改变、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进行排查。
  (四)确定排查方式。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要通过产权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部门监督核查等方式,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江苏)”中“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对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排查。

彻底整治隐患
  (一)经营性自建房恢复营业前消险。对因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业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隐患整治,并组织开展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等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发现结构存在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的群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进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二)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投亲靠友或者租住、借住其他安全房屋。对确有困难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可以因地制宜使用安全的集体用房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三)推动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在城市更新行动中,有隐患的地方先更新、先改造,要把“城中村”的改造作为重点。突出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老旧建筑、群租房等,根据风险等级、人员密集程度、产权关系等情况,科学分类确定整治方案。属地政府要组织开展对隐患建筑的分析、鉴定、整治和验收工作,实现清单管理、动态销号。
  (四)持续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在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中,要优先及时改造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依据鉴定意见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台账,督促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采取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完成验收工作。
  (五)清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清查力度,对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按照“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定期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常州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整治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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