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小记者声明

常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

2019-10-14 14:47:59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华讯网常州10月14日电(杨黎)今日,华讯头条从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常政办发〔2019〕111号文件注意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积极稳妥推进该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2020年1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并入前用人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仍按原费率缴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费率缴费。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加强基金预算管理,预算编制综合考虑当年基金收支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新增减因素,合理预测基金收支规模,并说明编制原则、政策依据、数据来源、预测及计算依据,增减变化原因。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基金风险的预警预判。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统一执行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元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各统筹区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信息系统统计功能,建立统一的两项保险数据库,进一步开发运用信息系统管理功能,定期分析基金运行的数据指标变化情况,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切实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夯实基础。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等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原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费用待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各统筹区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将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对生育保险待遇未来支出的影响,纳入基金运行分析,加强形势研判,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实行费率动态调整,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两项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各统筹区要加强工作部署,加快落实,在2019年12月底前对两项保险基金进行清算,确保顺利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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