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9月17日电(杨黎)今日,华讯头条从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常政办发〔2019〕104号文件了解到,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4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并向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发出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
(一)增加医疗救助对象
在原保障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两类对象:将具有该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属于“大重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补助,自民政部门确认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次月起至当年度结束,并对其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 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分段支付比例由最低50%提高至60%,具体为:超过20000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70%。
2. 加大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倾斜力度。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为:20000元以内,补偿60%;超过20000至100000元之间,补偿70%;超过10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0%。
(三)优化保障待遇衔接
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含住院起付标准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
(四)扩大医疗保障范围
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执行。
(五)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自2019年度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3元,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据了解,该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9月底前确保相关资金、服务落实到位,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适用于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