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6月25日电( 通讯员王景涛 )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常州两级法院回顾2023年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从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有效防范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蔓延,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危害,全面提升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筑牢禁毒人民防线。
案例一: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贩卖含国家管制的依托咪酯物品
【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同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依托咪酯被国家管制的情形下,仍在金坛某KTV的包厢厕所、一店面房内,以800元的单价先后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3个。该被告人还在上述KTV包厢内,容留三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
【裁判结果】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加大,依托咪酯这类具有麻醉、兴奋或者抑制精神等作用的麻精药品被用作毒品替代品,如被一些不法分子添加到卷烟烟丝或者电子烟中,导致涉及依托咪酯的案件频发。长期滥用依托咪酯会对人体肾上腺皮质功能、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肝脏功能等造成影响,严重者甚至会造成死亡。2023年10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即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依托咪酯被国家管制的情形下,仍出售、容留多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考虑其犯罪情节,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艾司唑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阿普唑仑等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吸毒前科人员赵某、刘某某购买此药为替代毒品使用的情况下,将阿普唑仑等邮寄至常州,向赵某和刘某某贩卖。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依赖。一种药品一旦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就意味着这种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活动,必须出于医疗、教学和科研的目的。阿普唑仑等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在合法渠道中是药品,被患者用于治疗目的,一旦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就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相关贩卖、运输人员则涉嫌毒品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还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艾司唑仑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佐匹克隆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吸毒前科人员赵某、刘某某购买此药为替代毒品使用的情况下,将阿普唑仑80粒、艾司唑仑20粒邮寄至常州,向赵某贩卖,得款550元;将佐匹克隆48粒、阿普唑仑28粒向刘某某贩卖,得款550元。
后上述108粒阿普唑仑、20粒艾司唑仑、48粒佐匹克隆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贩卖给赵某的阿普唑仑、艾司唑仑药片中分别检出阿普唑仑、艾司唑仑成分;从贩卖给刘某某的佐匹克隆、阿普唑仑药片中分别检出佐匹克隆、阿普唑仑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的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佐匹克隆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运输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扣押的上述108粒阿普唑仑、20粒艾司唑仑、48粒佐匹克隆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1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依赖。一种药品一旦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就意味着这种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活动,必须出于医疗、教学和科研的目的。佐匹克隆、阿普唑仑等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其在合法渠道中是药品,被患者用于治疗目的,麻精药品一旦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就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相关贩卖、运输人员则涉嫌毒品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管制药品,吸毒前科人员购买此药为替代毒品使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贩卖、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还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四: 翟某某、提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含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物品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16日,经网上联系约定,钱某某从被告人提某某处购买液体毒品“曼陀罗”2瓶,后提某某向被告人翟某某购买,翟某某又向周某某(已判刑)购买。后周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上述毒品寄给钱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钱某某处查获上述其购买的部分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γ-羟丁酸(GHB)成分。
【裁判结果】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提某某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γ-羟丁酸(GHB)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目前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近年来,因其无色无味并会导致暂时性记忆丧失等症状,γ-羟丁酸常被犯罪分子混入饮料中,用作麻醉药品或者迷奸药物,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进行严厉打击。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含γ-羟丁酸成分的物品的,是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γ-羟丁酸2千克以上的,属毒品数量大,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γ-羟丁酸400克以上不满2千克的,属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各被告人以网络交易方式进行少量毒品犯罪,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