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消防安全领域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优化消防安全领域容错纠错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广大经营主体创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省消防救援总队于近日印发《关于在全省消防安全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消防安全领域全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实施包容免罚。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轻微不罚”。消防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首违不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包容免罚的同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审慎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中注重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经营主体自主消除火灾隐患、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经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或专项检查合格的经营主体,按照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有关办法纳入消防诚信典型名单,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降低检查频次、给予便利服务、优先评优评奖等激励措施,在实现“无事不扰”的同时,有效激励广大经营主体积极主动提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全省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消防法律法规,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附件1、附件2)并根据全省消防工作实际依法动态调整清单事项。
1、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适用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并签署《消防安全承诺书》(附件3)后,进入包容审慎监管实施程序(附件4)。
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必须以轻微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确认予以改正为前提,否则不予实施。
3、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消防安全承诺或者已实施“首违不罚”但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或实施联合惩戒。
消防救援机构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以及其他非经营主体类型的行政相对人开展消防监督执法适用《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可以参照执行。《通知》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年10月14日印发的《关于在全省试行消防安全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晋消发〔2022〕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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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