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办法》举报: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