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A公司向严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2014年1月,严某与A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约定:为实现投资人自我财产权益的最大化,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8日,严某将30万元全权委托A公司理财;A公司保证严某投资无风险,理财到期,如数返还;如理财项目在委托期限内不能按时归还,则由A公司无条件按期支付投资及收益额给严某。双方商定委托理财的月收益率为1.5%。严某依约将30万元交付给A公司,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依约归还30万元及收益。严某无奈只能将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关系是各个投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特点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本案中,严某与A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了严某享有每月的固定理财收益,但并未约定严某应承担风险及风险承担方式,其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严某依约向A公司支付 30万元,但A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30万及利息,属违约,依法应予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投资需谨慎,理财有风险,小心陷入借贷陷阱。(陈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