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群众强烈要求课后延时服务,开展以来受到家长的欢迎。但《教育法》只规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钱,对课后延时服务的性质没有进行界定。课后延时服务是社会服务行为,不属于免费义务教育,泉州市人大可以用地方立法权,完善此项规定,明确课后延时服务可以收费。
二案据:
课后延时服务,指学生下午四点放学后的时间,由学校对学生进行有别于上课的教育活动,如组织、指导学生开展体育活动、阅读游戏。
下午四点,孩子放学,家长还在上班。课后孩子学习作业情况,还有无人监管的时间,社会的不良因素等等对孩子的影响,是家长最担心时间段。家长迫切希望学校能够对这一时间监管真空期进行管理。
开展课后延时服务,群众要求十分强烈。泉州市教育局积极作为,于2019年1月,泉州市教育局、总工会、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还联合印发《泉州市推进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教综〔2019〕1号),受到家长的欢迎。
特别是实施意见的第九条,对关于延时服务的费用是这样规定的:建立政府为主的财政保障机制。小学生课后服务为社会服务行为,不属于免费义务教育范畴,在上级有关收费政策尚未明确之前,课后服务经费保障主要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为了鼓励更多的学校提供课后服务工作,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市总工会及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总工会筹集500万元,承担市直小学学生参与课后服务所需费用,对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试点学校(城区50%的学校)的学生参与课后服务费用给予50%的补助;对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开展课后服务的城区学校,市财政按实际参与学生数,参照市直小学费用支出标准给予20%的奖补资金。
同时还要求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试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创造条件支持各试点学校开展相关工作。市、县两级总工会、各类教育、慈善基金会等单位要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所需经费给予补助支持。
按照实施意见开展工作不久,部分学校的活动难以为继,因为政府只提供部分经费,其他渠道的经费来源也不能保证,学校不堪其负,活动难以开展。
家长愿意缴交经费,由学校统一安排孩子在校园里开展有益的活动或作业。但由于《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只规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钱,对课后延时服务的性质没有进行界定。大家都知道,课后延时服务是社会服务行为,不属于免费义务教育,家长自愿承担费用,学校负责组织,帮助家长减轻后顾之忧,善莫大焉,但法律毕竟是法律,学校向教育局、发改委、物价局报告,申请向受益的学生,家长收取延时服务的费用都没有得到批复。因为,没有人和单位逾越法律的界限。造成此项活动没有办法开展。
三、方案:
泉州市有地方立法权。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泉州市人大可以动用地方立法权,明确学校可以根据泉州教育局的意见测算的收费标准,向课后延时服务受益的学生家长收取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