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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布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20-01-08 13:39:14    来源: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华讯网常州1月8日电(杨黎 通讯员:卫健轩)今日,华讯网从常州市卫健委公布的常卫职健〔2019〕380号文件了解到,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该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的行动目标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升,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县(市、区)有与职业健康监管任务相对应的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本建成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方案》的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专项治理目标。

1. 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

2. 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印发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

3. 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

4. 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制品、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

5.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石棉制品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 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找不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诊断、鉴定尘肺病的费用由负责诊断、鉴定的同级政府统筹安排;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在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医学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信息管理平台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2. 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1、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2、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病人,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3. 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 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各辖市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19年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各辖市区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2. 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

3. 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 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试点开展粉尘在线监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电子档案。

3.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 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普遍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粉尘危害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 建立完善市、县两级支撑网络。进一步加强我市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各级疾控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市、县两级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职业卫生职能定位和建设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职业卫生重点实验室。

2. 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我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以农民工尘肺病诊断为切入点,简化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粉尘危害严重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辖市、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建立尘肺病临床诊疗路径,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

 《方案》要求市、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责任编辑: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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