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1月28日电(杨黎 通讯员:教轩)今日,华讯网从常州教育部门公布的常教人〔2019〕6号文件注意到,该市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办法(试行)正式出台。
奖励对象:
优秀教育人才奖励分为人才成长奖励和人才贡献奖励两种类型。
(一) 人才成长奖励
主要针对“三名工程”等教育教学优秀人才培养项目中获得相关荣誉或在教育教学比赛中获得较高奖项的人才建立奖励机制,促进教育教学优秀人才成长发展。对象为常州市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科院(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等单位在岗的下列人员:
1.经常州市教育局评定的常州市特级校长、高级校长、骨干校长。
2.获得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正高级教师、“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或专业职称的卓越人才。
3.经常州市教育局评定的常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4.经常州市教育局评定的常州市特级班主任、高级班主任、骨干班主任。
5.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电教部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基本功竞赛、优质课评比和信息化教学能手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人才。
(二)人才贡献奖励
主要针对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推进素质教育中做出突出业绩且在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力的教师建立奖励机制。对象为经考核合格或认定的常州市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教科院(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等单位在岗的下列人员:
1.负责带培项目的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正高级教师、 “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学名师。
2.在培养周期内的常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3.参加常州市城乡牵手行动的优秀教师。
4.在培养周期内的常州市特级班主任、高级班主任、骨干班主任。
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或教育研究类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或个人。
6.指导学生参加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等奖的团队或个人。
7.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行政部门举办的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团队或个人。
8.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艺术展演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或个人。
奖励标准:
人才成长奖励:
1.获评常州市特级校长、高级校长、骨干校长的人才,当年度分别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2.获得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卓越人才,当年度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5万元。
3.获得正高级教师、“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或专业职称的卓越人才,当年度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2万元。
4.获得常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常州市学科带头人、常州市骨干教师荣誉称号的人才,当年度分别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5.获得常州市特级班主任、高级班主任、骨干班主任荣誉称号的优秀人才,当年度分别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6.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电教部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基本功竞赛、优质课评比和信息化教学能手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人才,当年度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0.5万元。
人才贡献奖励主要包含两种类型:
(一)根据有关人才培养管理办法,按年度或培养周期,对经市教育局考核合格的人才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不予奖励。
1.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正高级教师、“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特级教师、江苏省教学名师等卓越人才,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奖励3万元。
2.常州市骨干教师及以上的“五级阶梯”优秀教师,在培养周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奖励。其中:
(1)对评定的常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在培养周期内(六年),经考核合格,每人每年给予奖励1万元。
(2)对评定的常州市学科带头人,在培养周期内(三年),经考核合格,每人每年给予奖励0.5万元。
(3)对评定的常州市骨干教师,在培养周期内(三年),经考核合格,每人每年给予奖励0.3万元。
3.参加常州市城乡牵手行动的优秀教师,经年度考核合格,每人每年给予奖励0.5万元;经年度考核优秀,每人每年给予奖励1万元。
4.常州市特级、高级、骨干班主任,在培养周期(三年)内,经考核合格,每人每年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二)经市教育局认定的优秀教育人才,给予发放一次性专项奖励。
1.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或教育研究类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或个人,当年度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不少于2万元。
2.指导学生参加五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获得一等奖的团队或个人,当年度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1万元。
3.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行政部门举办的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团队或个人,当年度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1万元。
4.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艺术展演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或个人,当年度给予发放一次性人才专项奖励1万元。
第六条 引进的同层次人才,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可比照同类同层次人员发放奖励经费。
第七条 同时具有上述称号、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的人才,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经费。
第八条 市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上述人才奖励经费标准及数量。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研究确定。
经费保障:
按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局属及有关单位教育优秀人才的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奖励经费由各辖市区纳入年度预算自行承担。
据了解,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