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1月29日电(杨黎 通讯员:司法轩)今日,华讯网从常州市司法局发布的常依法办〔2023〕2号文件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该市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轻微违法行为轻罚免罚权,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公布《常州市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2023年版清单)。2021年3月24日公布的《常州市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同时废止。
文件主要强调,一是要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准确把握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一般是指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个规定,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涉案金额较少。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对于“及时改正”,一般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侵害法律法规规章所保护的利益,并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满足上述条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是要准确把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等同于“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一般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对于“危害后果轻微”,一般是指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虽造成了危害后果但情节轻微。对于“及时改正”,一般是指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满足上述要求,行政机关可以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是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注重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等方式,强化当事人对违法性的认识,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达到行政处罚的教育效果。
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关注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性,发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立改废释情形、需要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行政裁量标准进行调整的,请及时告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当及时组织梳理、调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