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网常州11月15日电(杨黎 通讯员:城建轩)今日,华讯网从常州城建部门发布的常建〔2018〕196号文件注意到,随着2019年元旦、春节即将临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部署和《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要求,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扎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解决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按照《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常政办〔2016〕156号)、《关于常州市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建〔2018〕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切实做好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向各辖市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强化思想认识,及早开展部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已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同时也要充分认清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盲目扩张、污染防治扬尘治理管控对工程进度工期影响、劳务企业资质取消等因素给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带来影响的复杂性,决不能掉以轻心、盲目乐观,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立即着手部署2019年元旦至春节期间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迅速排查摸底,加强跟踪管理 一是各建设、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尤其是施工单位要对应发放的农民工工资做到心中有底。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合同为依据,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逐一排查,查清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应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员和数量,制定收款和支付计划及落实计划的措施。各建设、施工单位要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调查表》(附件1)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建设主管部门。市区(钟楼区、天宁区)在建工程项目报常州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其他辖市(区)在建工程项目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摸排和监督检查,对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收付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对于工程款支付不正常有拖欠工资隐患(尤其是已经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的项目,要重点关注、跟踪管理,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早筹措资金,明确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责任人员,规范支付行为。 明确主体责任,确保支付到位 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在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及时做好变更工程量的签证和结算工作,不得以工程质量、质保金、工程量未经核实签字等为由拒付工程款,并要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否则将负连带责任。对于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常州市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建〔2018〕27号)文件要求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2.施工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必须规范劳务分包管理,严禁与个人签订非法承包协议,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对于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将劳务费用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将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对于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工程项目,应将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直接支付至农民工个人实名制银行卡。 3.建设、施工单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农民工讨薪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由于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及时引起群访等恶性事件的,要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完善制度机制、依法妥善处置 1.建立完善农民工投诉处理网络。建设、施工单位要理清本工程项目经理、劳务负责人、工种负责人、班组长信息,明确各层级农民工投诉处理责任人员。施工单位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常州市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投诉处理责任人员表》(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一旦出现集访,涉及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摸清情况,及时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2.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且未及时进行处置的,其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竣工工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个人,发生农民工投诉集访的,施工单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强化部门协同,形成联动合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共享信息,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各级联席会议会商解决方案,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讨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4.建立拖欠工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对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恶性事件有责任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予以全市通报并上报江苏省住建厅,在全市范围内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和承接工程项目。对组织农民工进行越级上访、“专业讨薪”的劳务组织者,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使失信企业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